“危险物品”,比“危险化学品”的范围广,包括爆炸性、易燃性、放射性、毒害性、腐蚀性物品等,法律没有明确界定,但《刑法》*百三十六条和《治安管理处罚条例》第二十条中有相关规定。“危险物质”的范围又不同,如《刑法修正案(三)》第五条,将刑法*百二十五条第二款修改为“非法制造、买卖、运输、储存毒害性、放射性、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,危害公共安全的,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后,较高人民法院、较高人民检察院《关于执行〈人民共和国刑法〉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》中将该条的罪名确定为“非法制造、买卖、运输、储存危险物质罪”。由此可以看出,“危险物质”是指毒害性、放射性、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。